資產抵押債券是20世紀70年代末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tion)興起之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得到分離和重組,以及有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發行基石是資產抵押債券不同于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的兩大特征。
(一)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從根本上取決于基礎資產的應收現金流的質量及違約概率。由于該因素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起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以及向SPV轉移基礎資產定價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所以一般來說,投資級的資產抵押債券出現原始債務人違約的現象在現實中很少。
(二)SPV雖然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但并不直接參與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出現違約,發行人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四)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廣泛應用使得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對于一支已獲得全額保險的AAA級資產抵押債券來說,擔保機構可以擔保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按時獲得利息和最終的本金償還,即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
(五)由于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要承擔墊款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部分信用風險,所以服務商財務實力的大小是決定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能否及時足額收回應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墊付資金只能來源于事后對違約資產的追償和處理,而不能來源于其他未違約資產。因此,服務商并不能也沒有義務對違約資產抵押債券承擔最終償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