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礦安全工作源頭管控,做好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含隱患,以下同)預判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煤安監監察〔2020〕25號)、《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山東《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指南》(DB37/T3417—2018)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等法規標準文件要求,結合山東煤礦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沒有實現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沒有貫穿整個采(盤)區。采(盤)區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即組織生產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獨立,違規串聯通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第六條礦井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相關機構不健全或者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編制專項災害防治設計;高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未開采保護層;礦井采掘范圍內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采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突出礦井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未經審批組織施工。建設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建設項目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礦井沒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統;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沒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統。改擴建和技改煤礦違規邊建設邊生產,或只生產不施工。
第十一條《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指南》(DB37/T3417—2018)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安監行管〔2020〕16號)規定需要進行重大風險研判的內容,以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認為應當超前分析研判的內容。
第十二條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末月對下季度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第四季度分析研判煤礦下年度的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請行業專家,邀請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參加。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要積極配合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煤礦重大風險分析研判,按要求匯報礦井下季度(或下年度)生產接續計劃、主要生產系統、重大災害治理、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建設項目進展、淘汰退出等方面的情況,匯報本礦井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排查情況。
第十四條分析研判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大災害防治,盯住煤礦生產建設的關鍵環節、關鍵時段,結合轄區煤礦實際、煤礦各類安全監控系統反應情況、現場檢查執法和煤礦(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查清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情況。
第十七條山東省能源局會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進行會商,對全省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發出預警,行文告知有關市級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有關煤礦企業,在各自門戶網站發布。重大事故隱患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重大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建立健全“一礦一冊”重大安全風險臺賬,督促指導有關煤礦(企業)建立防控方案,進行重點管控。同時,要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監察執法計劃,精準制定“一礦一策”監管執法方案,對煤礦(企業)管控處置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管控處置和整改消除不符合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山東省能源局會同山東煤礦安監局針對省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國內煤礦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要及時分析研判本省煤礦是否存在類似重大安全風險,存在類似重大安全風險的,要及時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提醒煤礦認真做好防范。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水泥粉磨企業整合重組工作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要服從大局,主動擔當作為、狠抓落實,該整改的要整改,該規范的要規范,該辦手續的要辦手續,推進全縣水泥行業轉型升級,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