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受理途徑:
(一)群眾通過電話、來信、來訪、郵件、網絡等形式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門移送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上級消防救援機構交辦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種類: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十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從業執業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